移民总量
新移民法规定,90年代美国财政年度期间,每年对外国各种移民(包括劳务人员)发放的入境签证总数将控制在714000人的水平上(这个数字不包括允许进入的难民)。各类移民签证的名额将作如下分配:
1、家庭移民465000人;
2、根据1986年《移民改革和控制法令》(Immigration Reform and Control Act of 1986)合法居留的外国侨民的配偶和子女55000人;
3、以就业为目的的移民140000人;
4、来自“不利影响”国家的国民40000人;
5、美国大型多国公司在香港的附属机构中的香港籍高级雇员12000人;
6、西藏人1000人;
7、根据1986年《移民改革和控制法令》已被通知获得美国签证但实际上还没得到签证的外国侨民1000人。
从1995年开始,接收的外国移民总数将控制在最低675000人的规模上。入境签证主要分配方案是:
1、家庭移民480000人;
2、就业移民140000人;
3、其他各类移民55000人;
试行劳动证书制度
1、美国在1992-1994财政年度试行劳动证书制度。授权劳工部确定最多10种“短缺”或是“过剩”职业。并做出决定,对这些职业使用劳动证书。如果是“短缺”职业,则自动提供证书。如果是“过剩”职业,雇主仍然可以为移民申请入境签证,但要雇主提供证明材料,证明该职业虽然划为“过剩”职业,但雇主招募不到该职业的美国工人。
2、允许人们向劳工部提供证据,反映雇主没有履行雇用外国工人的合同条件,包括工资等。劳工部有权取消违法雇主以后再招募外国工人的资格。
每个国家的限额
享受家庭优先的移民签证(226000)与就业移民签证(140000)的总数共366000份。移民法规定每个国家每年得到的签证数最多不能超过上述总数的7%(即25620份)。其他规定还有:
1、从属地区的签证数限制在2%以内,即7320份。
2、在1995年以前,香港单独对待,每年分配1000份入境签证。
3、对于超出规定数量的签证,暂停办理。
4、分配给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签证,其75%不统计在该国的数量限额以内